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鄭麗華 被告 朱權正
(另案在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01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原告除財產上損害外,尚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惟本件原告非人格法益受有侵害,此部分請求仍有疑義,是本院認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