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瑞隆
陳喜 林秀花 潘進發 潘勝分 張坤成 陳榮祥 洪月珠 潘星宇 歐麗珠 陳文雄 鄭瑞豐 陳佐堂 呂宜娟 陳敏德 周榮宗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煥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煥彰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1萬4,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9,0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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