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吉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吉中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1154號被告吳吉中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吉中於民國102年3月28日凌晨,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魏仙怡 經營之「建成洋酒行」飲酒後,未付帳款,亦拒不離去,經魏仙怡報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員警 施皓瀛 乃到場處理,詎吳吉中竟於同日3時39分許,員警對其勸說之際,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幹你娘,你給我閉嘴一點」(台語)等語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施皓瀛。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吉中於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錄音譯文各1份及現場蒐證照片2張、光碟1片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檢察官李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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