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597號債權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梁星輝 、 梁星君 、梁 蔡金枝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又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原債務人 梁耀江 之繼承人梁星輝、梁星君、 梁蔡金枝 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對原債務人梁耀江之債權,業由本院核發93年度促字第21914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並經強制執行無結果後發給債權憑證,此有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參;又原債務人梁耀江雖已死亡,依法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對其繼受人仍有效力,亦無重新聲請之必要,是債權人就與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同一標的重複聲請,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