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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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699號再抗告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再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再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提出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再抗告,應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並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再抗告人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提出「聲請最高民事大法庭裁判
、聲請訴救狀」,經核係對於本院108年8月12日108年度抗字第699號所為裁定聲明不服,應依再抗告程序為之。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依前揭規定,應徵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再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林政佑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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