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慶文 選任辯護人 吳光群 律師
賴宇宸 律師 王清白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文堯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慶文、鄭文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8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