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立平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將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補繳,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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