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孟慈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於更生前2年即民國107年11月起至109年10月底之工作、所得情形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另請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所得總額?(包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等,請勿以「年度」計算)。
二、請陳報聲請人自107年11月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殘障津貼、租屋津貼等,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三、請陳報聲請人有無約定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請提出自107年11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