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6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
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十四萬四千五百三十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千三百二十五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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