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9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欣
楊阿双邱麗美丁伏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丁○○、乙○○、甲○○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壹副、賭資現金新臺幣叁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原「賭博財物」之記載,應更正為「以
此方式賭博財物」;同欄一第8至9行原「賭資各80元、20元、60元、1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賭檯上之賭資各80元、20元、60元、160元」。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㈡原「現場照片3紙、扣案之象棋
1副、賭資共32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現場照片6張、扣案之象棋1副、賭檯上之賭資共320元」;另證據部分,應增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等件為證據資料。
二、核被告丙○○、丁○○、乙○○及甲○○等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丙○○、丁○○、乙○○及甲○○等4人在係屬公共場所之防火巷內賭博財物,該場所出入之不特定未成年人較少,對於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較為輕,並考量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暨本件所賭財物之金額非鉅、被告4人各自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本件扣案之象棋1副,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現金新臺幣320元,則係在賭檯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0249號被告丙○○男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北港鎮府番34號居新北市○○區○○街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女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男5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丁○○、乙○○、甲○○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2年3月23日15時許起,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旁防火巷之公共場所內,以丙○○、丁○○、乙○○、甲○○共有之象棋為賭具,以「象棋麻將」為賭法,即某家自摸而胡牌,其他三家須給付自摸者新臺幣(下同)各20元,若某家放槍而導致胡牌,該放槍者亦須給付胡牌者20元,賭博財物。嗣於同日16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丙○○、丁○○、乙○○、甲○○所有之賭資各80元、20元、60元、160元及賭具象棋1副,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丙○○、丁○○、乙○○、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現場圖1紙、現場照片3紙、扣案之象棋1副、賭資共320元。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至扣案之象棋1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賭資320元,係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檢察官李宗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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