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7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志聖 選任辯護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101年訴字第16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吳錦佳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