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歐順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四)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