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81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