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29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威余及 林聖貿 (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自民國109年9月初某日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麥拉倫 」、「法拉驢」等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其等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內。林聖貿受「麥拉倫」、「法拉驢」指揮,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二所示提款卡,提領附表二所示金額後,將詐騙贓款交付予被告,再由被告轉交上游,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雖以上開犯罪與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509號被告林聖貿被訴詐欺等案件(下稱前案)具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前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判決,有該判決影本在卷可佐。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1年12月27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26日北檢邦月111偵8395字第1119117203號函及本院收文戳在卷足憑,是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騙手法告訴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轉入帳戶1. 鍾慧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0日18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鍾慧玲,佯稱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致鍾慧玲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25日16時47分、11月26日凌晨0時1分許20萬元、99,987元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 鄭喻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2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鄭喻文,佯稱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致鄭喻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26日16時25分許9萬9,999元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26日凌晨0時11分、16時19分、17時36分、17時47分、17時50分、17時57分、17時59分、18時13分3萬元、4萬8,123元、2萬9,985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 黃沛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5日16時53分許,撥打電話予黃沛芸,佯稱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致黃沛芸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25日19時52分、55分、20時6分、11分3萬元、3萬元、3萬、2萬9,985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
編號提領帳戶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1.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25日16時58分至17時6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永豐銀行峨嵋街無人銀行9筆2萬元、1筆1萬9千元、1筆900元109年11月26日凌晨0時17至20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號第一銀行新生分行4筆2萬元、1筆1萬9千元109年11月26日凌晨0時48分、49分、50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商銀忠孝分行5筆2萬元2.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26日凌晨0時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重慶店12萬元109年11月26日凌晨0時28分、2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11忠孝東門市2萬元、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