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87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冠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4,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夏一峯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