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8萬4,716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萬1,75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萬4,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玟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