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義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調偵字第2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義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2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4年10月6日期滿,扣案之物(102年度紅保字第3900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2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103年度緩字第4953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該罪所用之物,經鑑定屬仿冒品,亦有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LV鑑定證明書、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全真仿品比對報告、蘋果公司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等件在卷可佐,亦經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在卷。是上開物品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商品,揆諸前揭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仿moshi商標手機保護套│16件│├──┼───────────────────┼──┤│2│仿iGlaze商標電腦保護套│3件│├──┼───────────────────┼──┤│3│仿LV商標手機按鍵貼紙│9件│├──┼───────────────────┼──┤│4│仿Rilakkuma(拉拉熊)商標手機按鍵貼紙│36件│├──┼───────────────────┼──┤│5│仿Rilakkuma(拉拉熊)商標手機保護套│1件│├──┼───────────────────┼──┤│6│仿IPhone及APPLELogo商標手機保護套│70件│├──┼───────────────────┼──┤│7│仿IPhone及APPLELogo商標電腦保護套│16件│├──┼───────────────────┼──┤│8│仿DeFF商標手機保護套│6件│├──┼───────────────────┼──┤│9│仿HelloKitty商標手機按鍵貼紙│4件│├──┼───────────────────┼──┤│10│仿HelloKitty商標手機保護套│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