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鄭名夫 再審相對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再審相對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法定代理人 高建源 再審相對人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何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再審聲請人不服,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再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翠
法官姚重珍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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