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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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偉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3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偉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偉盛前因犯擄人勒贖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60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1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