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徐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貳仟零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麗珍於民國92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21日止累計141,241元正未給付,其中51,737元為本金;89,42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麗珍於民國92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8月04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21日止累計201,750元正未給付,其中63,755元為本金;137,411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徐麗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21日止累計679,038元正未給付,其中200,484元為消費款;474,95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麗珍│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51737││1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徐麗珍│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63755││1月22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徐麗珍│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00484││1月22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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