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債權人嘉祐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乾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唐乾芳是否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㈡確認 張坤林 是否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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