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請人 施肇守 上列聲請人施肇守因與相對人 施肇馥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施肇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系爭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彰化縣○○鄉○○段○○○○○號及彰化縣○○鄉○○段○○○○○○○號。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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