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51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郁庭選任辯護人趙禹任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施畯傑 選任辯護人 陳靜娟 律師被告 孫國凱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被告 黃清彥 選任辯護人陳靜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1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7年5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