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號上訴人 陳德焜 即川溢冷凍材料行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4,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