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246號債權人鳳山中崙第二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士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鳳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鳳山中崙第二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邱鳳金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