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83號聲請人 黃孟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清江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及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黃孟科請求相對人黃清江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聲明僅記載「給付扶養費事件法院調查、精神損害賠償」,未依規定具體表明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主文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