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15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151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一、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被告抗辯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有無理由?
三、理由要領
被告固然主張當時出賣人分齡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當
時承諾可以中途解約云云,然無法舉證以實其說,且原告與被告
係消費借貸關係,與被告和出賣人間之買賣契約無涉,被告所辯
無理由。
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訴訟費用計算如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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