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苗曦瑞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58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13日上午10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管理
費欠繳名冊、建物登記謄本及大樓管理組織章程與住戶管理
公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