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度鑑字第8159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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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鑑字第815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五九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竹東榮民醫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各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認有違法失職情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以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為限。本件竹東榮民醫院院長,以其所屬醫務行政室組員甲○○涉嫌公務上侵占之違法情事,移送本會審議,經核該院院長並非上開法文所稱之長官,被付懲戒人若有違法情事,應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方為合法。茲竹東榮民醫院逕行移送本會審議,揆之上開說明,與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不合法,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胡光華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耿雲卿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丁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李嫦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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