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2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薇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4,80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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