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01號再審原告 張陳梅玉 訴訟代理人 張榮宏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罔 腰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6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888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法官沈宗興法官陳芷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