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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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毓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4697號),本院適用通常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毓駿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適用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嗣被告林毓駿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