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清海選任辯護人李淵源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清海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歐家佑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曾靖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