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黃瑞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瑞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Card。債務人至民國100年3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24,515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7,821元為消費款;新臺幣3,
202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3,4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瑞清於民國94年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6月24日起至98年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0年3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370,733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369,515元為本金;新臺幣1,134元為利息;新臺幣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16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瑞清│100年3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7821││││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黃瑞清│100年3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00%│││369515││││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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