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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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費領取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4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治鈞
廖嘉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振源
廖雪美 廖青絨 廖雪玉 廖振興 廖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領取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