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874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原名: 茆瀞云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原名:茆瀞云)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其姓名是否無誤。經本院民國97年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
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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