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96年度執第10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執字第1082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合法傳喚到案執行,且傳喚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無果,並依法簽發拘票,惟經拘提不到等情,有送達證書2份及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各1份等資料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