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8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 黃介圭 、 劉志誠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等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體陳明本件請求金額為若干(聲明金額與事實理由欄所述積欠金額不相符),亦未確認債務人黃介圭、劉志誠之正確姓名。經本院民國97年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