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49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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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係母子關係,原告之配偶何振
村於民國(下同)95年5月9日去世,被告為取得 何振村 之死
亡證明書以順利申領勞工保險之喪葬津貼,乃同意於領得喪
葬津貼後,願贈與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詎被告於順
利受領喪葬津貼126,000元後,竟拒不履行贈與契約。又系
爭贈與契約乃基於倫理孝道之道德上義務使然,被告依法不
得撤銷。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
10萬元及自95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以:
否認兩造間贈與契約之存在,又被繼承人何振村在世時即言
明被告毋須負擔被繼承人後事之任何費用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原告主張贈與契約存在之事實,業經證人丙○○、丁○○、
戊○○到庭證述明確(見95年11月28日筆錄),信屬真實。
又該贈與之目的係在給付原告之生活費,亦據上開證人證述
屬實,則系爭贈與契約係在履行道德上義務,依民法第408
條第2項規定不得撤銷,亦堪認定。按贈與人就民法第408條
第2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民法第409條訂有明
文。從而,原告本於贈與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遲延利息之請求部分,則應
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
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