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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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534號
原   告 德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及乙○○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
依民法767條規定,請求被告二人返還原告遭被告二人強行開走
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引擎號碼為6D00-000000號大貨車
(下稱系爭大貨車)予原告,核係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
的,是本件應以系爭大貨車之價額為準,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並據以計徵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呈報汽車同
業公會開具之系爭大貨車現值證明書、系爭大貨車購入時之買賣
契約或統一發票資料,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應計
徵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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