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95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11日下午4時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陸仟陸佰元整,及自民國
9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6%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9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3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整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還款紀錄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
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