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交通部航港局法定代理人 葉協隆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蘇怡文 律師 謝佳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旺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3,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