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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