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24號上訴人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強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024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