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16號聲請人 葉敏容 (即 葉振隆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程省翰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6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43981-71500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121524-61193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21455-611,0004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21456-811,0005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16693-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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