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茶花花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聲請狀請求標的事項第一點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債權發生日期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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