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簡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簡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易字第73號原告 陳琇容 被告 陳汶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
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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