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重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89號變更之訴原告 彭黃義 訴訟代理人 彭錦鳳
陳雲南 律師變更之訴被告 郭遇賢 訴訟代理人 郭永鴻 變更之訴被告 郭奇讚
劉麗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峰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彭黃義提起變更之訴後,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為彭黃義、郭奇讚、郭峰明、郭永鴻,彭黃義以郭遇賢、劉麗玉為變更之訴被告,似有當事人不 適格 之問題,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彭黃義於開庭前補正陳報適格之被告,並更正訴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李慧瑜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