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0號聲請人 林耀德 相對人林張慧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故監護宣告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認事件由其他法院管轄較為適當時,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予以移轉「最適宜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相對人雖設籍嘉義縣竹崎鄉○○村00鄰○○000巷00號,惟聲請人表示相對人近一、兩年都是與聲請人同住新北市等情,業經本院以公務電話與聲請人確認無誤,此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人目前實際居住在新北市三重區,依前揭規定,自宜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院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及調查監護人之選任事宜,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