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23號聲請人 姚淑芬 關係人 高鵬順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高心恕 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8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高心恕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103年2月10日提出建議報告書。為此,請鈞院審酌程序監理人之酬金數額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除閱覽卷證、訪視或電話聯繫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及其子女等人,並依據訪視或電話聯繫提出建議報告,及程序監理人對於酬金數額建議為5,000元,關係人高鵬順亦表示同意給予聲請人建議之5,000元酬金等情,本院於審酌程序監理人所執行之上揭職務內容、本事件繁簡及程序監理人之勤勉程度,與程序監理人、關係人高鵬順就聲請人酬金數額之意見,認本件聲請人之報酬以酌定5,000元為適當。關係人即高心恕之監護人高鵬順應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上開費用得列為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之必要支出,由受監護宣告人高心恕財產支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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